消費者聲稱,Google要求三星電子(SamsungElectronics Co.)等公司支持Google應用程式,像是在搭載Android作業系統的手機提供YouTube,並限制使用競爭對手的應用程式,像是微軟公司(MicrosoftCorp)的Bing。
他們說,這讓智慧型手機價格非法攀升,因為對手無法競爭Google應用程式享有的「主要螢幕不動產」。
不過,美國加州聖荷西地方法官弗利曼(BethLabson Freeman)今天作出裁決時說,消費者無法證明價格攀升是源自Google非法強迫手機製造商接受限制性合約。
她也說,她無法辨識簽署這種據稱反競爭合約的手機製造成與消費者之間有多少屬於供應鏈層次。
弗利曼寫道:「他們據稱受到的傷害,像是掠奪性定價與可能失去創新性與消費者選擇,都不是被告據稱達成其反競爭目的的必要手段。」
根據聯邦「休曼反壟斷法」(Sherman antitrustlaw)與加州的不公平競爭法,聯邦法官給予原告3週時間修改主張。中央社(翻譯)
本文引用自: https://tw.news.yahoo.com/谷歌遭控限制手機綁自家app-美駁回訴���-012621124--financ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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